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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省司法厅获悉,《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日前印发,推出3个方面15项措施,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若干措施》提出,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主体确认公告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确认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严禁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相关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建立事项清单管理、计划管理、专项检查评估报批等制度,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科学合理制定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专项检查必须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规定备案。各地探索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检查场景清单制度,推动多个执法部门对同一对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若干措施》要求,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在年度检查计划中确定跨部门联合检查内容,优化“综合查一次”,推进合并联合式检查,大力推进非现场检查,探索完善“执法+服务”模式。省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及时公布对本领域同类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并开展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深入推进行政执法数字化建设,加快推行“扫码入企”,升级改造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实现检查数据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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